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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地方县衙权利有多大能不能在京城捉人

发布时间:2021-01-07 11:39:51 阅读: 来源:仓储笼厂家

清朝地方县衙权利有多大?能不能在京城捉人?

要说抓人,先从告状说起吧!

看戏时,剧情之中,凡是有越级告状的情景,很多时候,被拦截的官员,都会有一段台词,我记得烂熟,张口便来:

州有州官,县有县衙,哪里所管,哪里去告!

不过,这话说完之后,大多数情况下的剧情是,被拦截的官员,对案子还是照接不误。

既然会接案子,被拦截的员为什么还要这么说?

其实,这也是在向民众表明一个态度:管理是分层级的,不同的层级,有不同的权限和职能;在下级管理层级中能够解决的问题,就在下级解决,不要动不动就想要越级处理;下级实在处理不了了,也要一级一级、层层递进,不能跳级、不可越级。

不过,话又说回来,现实当中,越级上告的处理办法,大多是时候,又是从上到下,一级一级地分发下去,进行处理。

这样说来,似乎越级上告就没有意义了。

其实不然,越级之后,下级管理机构处理起相关案件来,就会有压力,即使上级不说话、不参与,只要是上级机构分发下来的案件,下级机构的重视程度就不一样,处理过程也会更加谨慎。

说完上告分级管理之后,看看案件的分级执行。

案件的分级执行中,一个重要的执行环节就是人犯的抓捕。具体不说了,以具体案例来看。

比如说,发生在某县的案子,人犯逃到了同省的另外一县、逃到了外省的某地,或者逃到了京城等,某县能不能直接就去当地抓捕?

似乎没有那么简单和容易。

下面,来说一件清朝的案子,看看县衙到京城抓人是怎样的情景?能不能直接抓捕?这个过程中,又牵涉出了怎样的案子?

同时,也要想一想:

清朝真的就无法无天吗?

跨界抓捕,在清朝可以很随意吗?

清朝之后的时代之中,还有没有出现过跨界抓捕的情景,结果又是如何呢?

下面,就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来回答其中的部分疑问吧。

本案出自清人陈恒庆《谏书稀庵笔记》中的《张文田》一节。

首先,需要说说人物的身份。

这人物,不是别人,正是笔记作者陈恒庆。

陈恒庆曾任清廷的巡城御史,负责京师中城的管理工作。

巡城御史为明代职官,清初亦沿袭,隶属于都察院,负责巡查京城内东、西、南、北、中五城的治安管理、审理诉讼、缉捕盗贼等事,并设有巡城御史公署,称“巡视东城察院”、“巡视西城察院”、“巡视南城察院”、“巡视北城察院”、“巡视中城察院”等。各城都设有兵马司,每司又分为二坊。

因为陈恒庆有此职务,所以,陈恒庆才有机会接触此案件,后来,还有此记载。

话说,当年,陈恒庆任清廷的巡城御史、巡视中城时,碰到一个案件。

案件的起因,是良乡县捕获了一名大盗,此人名叫马海。良乡县衙在审讯马海的过程中,马海供说,儒生张文田是自己的同伙。

马海的捕获地点是良乡县。

良乡县,其故城在今北京市房山区窦店村西一里,尚存遗址。明朝初期,良乡县隶属北平府;明成祖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良乡县隶属顺天府。满清取得政权之后,良乡县的隶属,因袭明朝,未作变动。

马海被捕获,供出儒生张文田。而此时,张文田不在良乡县,他正好在京城。

张文田具体所在,是巡城御史陈恒庆分管的京师中城地界。

良乡县录了马海的口供之后,因为案件重大紧急,知县马上差遣衙役进京对张文田进行抓捕。

良乡县衙进京抓捕张文田的过程,不知是因为着急、疏忽、或者有意,总之,是有些瑕疵的。那就是,进京抓捕张文田的衙役没有携带关文。

所谓关文,就是古代官府间相互质询时所用的一种文书。到清朝时,关文的用途进一步扩大,凡府、厅、州、县正印官行文佐贰、佐杂,府、厅、州、县与两司首领相互行文,都要用关文。

良乡县的衙役跑到京师抓捕的时候,张文田正在京师中城的天桥上找人算卦。衙役问明张文田的身份、确定就是其人后,马上就收捕了他。衙役带了张文田,就要离开京师中城。

当时的五城巡兵,发现有良乡县的衙役在中城抓了人就要带走。他们不允许衙役这么做,不让他们随便把人带走。

原因是,衙役虽然也是在办理公事,但是,程序和手续不完备。良乡县没有关文照会城中,没有要求巡城官兵协同缉捕。这是不符合制度的、是违反规定的。

发生在京师中城地界上的事,最后,还是要中城的巡城御史来定夺。

陈恒庆得知此事之后,他让巡兵将张文田传至城中察院。

张文田到院之后,陈恒庆仔细看了看他。在陈恒庆的眼中,张文田就是一位文雅的儒士,看不出有歹人的做派和习气。

当然,人不可貌相。既然已经有良乡县的衙役追捕至京师中城,那么,案子还是要处理的。

陈恒庆安排,先将张广田安置在察院吏房之中。然后,又吩咐良相县衙役回县,并押送马海前来京师指认。

几天之后,良乡县的衙役押送马海到了京师中城的察院。

陈恒庆命令巡兵,先把把张文田带进五城看押房的众人之中,然后,安排带马海在众人之中指认哪一个是张广田。

马海进入看押房之后,一看,里面全都是人,他看了半天,也认不出哪一个是张广田。

于是,陈恒庆知道马海必然有诈,就讯问他道:

“你既然认不出张广田,就说明你不认识他。你不认识他,为什么要攀扯他入案、妄图害他呢?”

马海只能老实回答说:

“曾经和他有些仇怨!”

至此,案子已经全然清楚。

于是,陈恒庆命良乡县的衙役带马海会县处置,他当场释放了张文田。

如果不是五城巡兵不允许良乡县衙役在京师抓捕并带人回县,如果不是陈恒庆安排五城看押房的指认,想来,张文田的身家大概就无从保全了。

虽然只是单一案件,虽然只是孤证,但是,还是可以看出些门道来的。一切,并不会混乱的,而是有序的。

有人说,张广田一案的处理手法有点像《白绫记》。

那么,《白绫记》又是怎样呢?

查找资料,京剧有《审李七》,一名:《白绫记》。

著名大盗李七,与秀才王良狎妓时争风吃醋,积下嫌怨。后李七因抢劫皇纲银一案告破,被逮入狱。其时,该案的首盗逃逸未获,州官多次用刑,逼李七供出首盗姓名及避匿之地。李七受刑时,遂生陷害王良之心。他诬陷王良,将其攀扯入案。州官拘捕王良到案,王良喊冤,坚决不认。州官也怀疑王良不像是盗匪,于是,就命令王良扮作衙役,让李七当面质认,试探其中的虚实真伪。没想到,李七与王良虽在妓院之中的灯下见过一面,但是,他对王良的记忆并不清楚。所以,李七一时无法指认。但是,李七奸巧,他使用诡词激骂李七,暗中观察众人神情。王良自知不能隐匿,只得挺身而出,与李七辩质。谁知李七又伪称,说是当时分赃,还剩下一匹白绫,被王良拿去,作裹腿之用,并请李七当堂脱靴查验。州官令王良脱靴露腿,发现王良果然用白绫裹腿。至此,王良百口莫辩其冤。州官不加细察,以为证据确凿,遂动用大刑,勒逼王良招供认罪,完结案件。其实,李七与王良在院中哄闹时,王良曾飞腿去踢李七,因靴子脱落,露出裹腿白绫,被李七瞧见,所以,李七才能借以作赃证。

说这两个案子相似的人,还说:

两个案子结果不同,只是因为《白绫记》中的李七善骂,而本案中的马海不善骂罢了。

陈恒庆听到这样的评论后,有些感叹,他讽刺说:

“其实,骂不骂,都没有什么作用。以前的人,被人家骂,他会被激怒;现在的人,被人家骂,他当作是一种享受!今非昔比,人们对被骂的态度已经大相径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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