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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将受到立体化打击-【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09:07:46 阅读: 来源:仓储笼厂家

伴随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五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资本市场再次掀起了打击内幕交易的高潮。

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10月,证监会共受理内幕交易线索114件,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42起。

内幕交易三大类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内幕交易的易发区,是证监会检查和查处的重点。券商的自营部门和自己控制的基金公司也很可能进行内幕交易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吴宏(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大部分券商、基金公司都存在内幕交易的问题,“因为内幕消息能带来利益,而很多人在利益面前并无自制力,很多时候,这不仅仅是制度问题,还是道德问题”。

吴宏告诉记者,当前我国内幕交易发生主要有三种:基金公司“老鼠仓”;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前利用内幕信息套利;券商自营部门和自己控制的基金公司之间的内幕交易。

基金经理“老鼠仓”一直以来都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老鼠仓”问题的提出始于2007年,当时有知情人士举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利用他人账户,在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股票并获利。2008年4月,中国证监会查明事实后,对唐建作出行政处罚并予以终身市场禁入。

此后,“老鼠仓”现象被高度关注。今年,证监会又公布了涂某、刘某、韩某3名基金经理老鼠仓案的查处结果,涂某、刘某受到行政处罚并被市场禁入,韩某则因交易时点、交易金额等关键指标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而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这也是第一例涉嫌违反刑法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也曾表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内幕交易的易发区,也是证监会检查和查处的重点。

吴宏告诉记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利好或利空消息都可能促使内幕交易发生。

在天山纺织(000813)内幕交易案中,凯迪投资总经理姚某和副总经理曹某就是在天山纺织筹划并购重组期间,将重组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大量买入“天山纺织”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发生,使得重组信息公开后,股价上升,提前购买股票者获利。

此外,吴宏还告诉记者,券商的自营部门和自己控制的基金公司也很可能进行内幕交易。

“券商的自营部门有盈利压力,而且一般情况下券商旗下都有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和自营部门‘合作’,基金公司在准备拉高某股股价前,告诉自营部门大幅买入,以给公司大幅盈利,毕竟基金公司的钱是基民的钱,亏或赚都由基民承担。”吴宏说。

完善认定和举证规则

从海外成熟市场监管的经验来看,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也已经成了打击内幕交易的利器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类承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查处内幕交易的难度,除了内幕交易越来越隐蔽外,还有对内幕交易的认定和举证很难。

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牟取私利的行为。

“但何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边界,目前并未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类承曜说。

吴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此种困惑:“高管人员是知情人员,那么高管人员的朋友算不算知情人员,其家人的朋友算不算知情人员?”

尽管证监会2007年出台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试行),并对内幕人的认定作了细化,补充了内幕人、内幕信息的范围,对当然内幕人、法定内幕人、规定内幕人和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但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出台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证监会提出的认定标准能否在法院审理案件中被合理吸取尚未可知。

“应尽快出台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明确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以使打击内幕交易的行为更加有法可依。”类承曜说。

除了内幕交易认定难,举证难也是打击内幕交易的重要阻碍。

类承曜告诉记者,当前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的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发现股价异动后,主动去查;二是知情人士举报;三是证监会突击检查。

一面是证监会等部门对内幕交易的大力打击,一面是人在利益面前的自制力缺失,这也导致内幕交易越来越隐蔽。

“出现在MSN等即时聊天工具上谈股票、电话聊天时谈股票的情况几乎越来越少。”吴宏补充说。

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主动检查查处内幕交易的情况较多,在没有举报者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若没有相关言词证据,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会在调查阶段就搁浅。

“应该尽快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谈及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和举证难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光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据了解,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指在查处内幕交易案件过程中,由相关内幕人员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否则将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从海外成熟市场监管的经验来看,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也已经成了打击内幕交易的利器。”王光进说。

而在意见中,五部门就提出了要“完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和举证规则”。

奖励举报者

可对举证有重要贡献者分享违规收益,比如美国对举报者的奖金可达到案值的10%

在意见中,五部门指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参与。

王光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打击内幕交易是个世界性难题,应该发动包括投资者、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在内的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应该建立完善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在出现内幕交易时给予蒙受巨大损失的投资者相应的补偿。这样不仅能提高内幕交易者的违法成本,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相应也会激励投资者运用该制度合法保护自己的利益。”王光进说。

在王光进看来,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应加大内控力度,让内幕消息没有出口。

类承曜在接受采访时也反复强调内控的作用,他认为应该通过制度设计,将证券(基金)公司的利益和公司工作人员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让证券(基金)公司有动力加大内幕交易的防控。

北京律师王太力甚至认为,应该设计一个层层追责的制度,通过制度反推,使得监管部门的人和券商、基金公司的负责人在出现“内幕交易”事件后无法逃脱责任,这样监管部门才有动力进行严格监管,公司方面也有动力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自查。

而鉴于上市公司是内幕信息的出口,王光进认为,应抓紧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制定信息密级和泄露相应信息应受的惩罚,强化上市公司高管等人员的保密意识。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则应该加大打击和防控力度,并把打击和防控工作落实到实处。”王光进说。

吴宏告诉记者,对证券公司的日常检查工作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各地证监局会时不时地对证券公司进行抽查;二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会有专人负责固定片区的例行检查。

“这些例行工作的成效可能有限。不能单靠证监会的力量打击内幕交易,此次五部门联合起来就能将打击工作‘立体化’。但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更重要的是社会监督,要通过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全社会的力量,一旦发现有内幕交易的嫌疑,就向相关部门举报,以重塑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诚信度,推动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在制度制定过程中,可借鉴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行之有效的‘举报———保密———奖励’方式。”王光进说。

“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也是意见中提到的制度建议。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宋一欣对举报奖励制度持支持态度,在他看来,可对举证有重要贡献者分享违规收益,比如美国对举报者的奖金可达到案值的10%。

“这样可加大对有违法违规动机的人的威慑力,你不知道你身边的哪个人什么时候就把自己举报了。可能这些举措并不能完全防止‘内幕交易’的出现,但至少压缩了违法者的活动空间。”宋一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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