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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法院判决结果公布……

发布时间:2022-07-08 13:28:39 阅读: 来源:仓储笼厂家
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法院判决结果公布……

因认为微信读书3.3.0版(以下简称微信读书)在未经其有效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其微信好友关系,为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并向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默认开放其读书信息构成侵权,黄某于2019年将微信读书软件、微信软件的开发者、运营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共称腾讯公司)诉至法院。

2020年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侵害原告黄某个人信息权益。双方当事人当庭均未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案情回顾

黄某:微信读书自动关注微信好友、默认开放读书记录,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

原告黄某在使用微信读书时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微信读书软件自动为其关注了大量的微信好友。此外,无论黄某是否在微信读书中关注微信好友,其依然可以和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相互查看读书信息,包括查看书架、正在阅读的书籍、读书时长等信息。原告黄某认为腾讯公司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诉至法院,要求腾讯公司解除其微信读书内对微信好友的关注、停止提供读书信息、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腾讯公司:微信读书不存在自动关注行为,其获取好友关系及开放读书记录均经过用户授权,不存在侵权行为。

腾讯公司认为,原告黄某并未证明微信读书存在自动添加关注的行为,此外,微信读书中的读书记录向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开放,在微信读书的用户协议中已经进行了告知,并经用户同意,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

腾讯公司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

微信读书存在为用户自动添加微信好友的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了大量已经公证的用户评论,包含着大量有关微信读书会在使用期间为用户自动关注微信好友的内容,在此可能性下,除非要求原告从初次登录到不能预计的、不特定的被添加关注的时间点期间,一直采取公证或其他证据保全措施,否则无法证明被自动添加关注的事实,而这种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原告完成了初步举证,腾讯公司主张原告主动添加关注,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而腾讯公司就原告是否初次登录、原告授权过程这些事实,均能提供用户操作的后台数据予以证明,因此,也应有关于原告添加关注的操作记录、自动关注功能设计的代码等证据。在腾讯公司掌握证据却未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原告微信读书中的关注关系为微信读书自动添加。

微信读书中,微信好友之间的读书信息默认开放,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微信读书用户用微信帐号登录微信读书,授权微信读书获取共同使用应用的微信好友,则微信好友之间的读书记录(读书时长、最近阅读、书架、推荐书籍、读书想法等)就默认相互开放。法院就此认定:

1.微信读书、微信为两个独立应用,不能当然进行好友关系的迁移

微信读书、微信在应用软件中为两款独立的应用,显示的开发者并不相同。两个软件共同好友的关系并不符合一般用户的合理预期。事实上,随着互联网产业的不断发展,大众互联网生活的日益丰富,用户可以自由选择在各类应用中的社交圈,恰恰是互联网开放、自由、多元的体现。一个用户即时通信软件中的好友并不当然可以成为音乐软件、短视频软件或游戏软件中的好友,更何况现今微信已经几乎承载了大多数用户的全部社会关系,更不能简单地将微信好友迁移至其他具有社交属性的、属于个人生活各领域的软件中。

2.读书信息可能构成对用户的人格画像,互联网时代,用户应享有自主建立或拒绝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

从读书信息的特点来看,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推荐的读物、读书时长、读书想法等,一定程度上可以彰显一个人的兴趣、爱好、审美情趣、文化修养,可能勾勒刻画出一个人的人格侧面,而这些有关人们精神世界的信息组合恰恰是大量社会评价产生的基础。在这个几乎各种生活轨迹均被记录并刻画的数字时代,网络用户应享有通过经营个人信息而自主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也应享有拒绝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行使的前提是用户清晰、明确地知晓此种自由。

3.微信读书产品设计侵害用户隐私风险较高,应就信息处理方式向用户显著告知并征得同意

基于微信读书中的信息组合与人格利益较为密切、微信读书迁移微信好友关系、微信读书默认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等因素,微信读书存在较高的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因此,应对好友列表、读书信息的处理方式对用户进行显著的告知。但是,微信读书在用户协议中并没有对上述事项进行充分告知,反而易让用户对微信和微信读书两个软件中的好友产生混淆,因此,不能视为获得用户有效的知情同意。

而微信读书为原告自动添加微信好友的行为,显然更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是否侵害用户隐私权,需结合信息特点、使用方式等进行场景性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虽然未正式实施,但对隐私权的概念、范围,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引。互联网时代,需要合理考量隐私、个人信息的关系,进而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合理利用的关系。隐私主要是防御性权利,注重精神利益;个人信息权益注重预防侵害,同时有财产利益,有积极利用的可能。判断是否构成隐私,需要符合社会一般理性标准,强调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

对于读书信息,用户可能存在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甚至商业回报等积极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因此,判断是否侵害隐私权,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就本案来看,原告的读书信息呈现方式为原告阅读了《好妈妈胜过好老师》《所谓情商高,就是会说话》两本书籍,尚不至构成一般理性标准下的私密性标准,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不予支持。

此外,腾讯公司在用户协议将协议主体均概括为腾讯公司,用户无法判断两个软件实际的运营者,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删除数据等行为义务,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可以独立完成,原告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结果

腾讯计算机公司停止微信读书软件收集、使用原告微信好友列表信息的行为,并删除微信读书软件中留存的原告的微信好友列表信息;解除原告在微信读书中对其微信好友的关注;解除原告微信好友在微信读书中对原告的关注;停止将原告使用微信读书软件生成的信息(包括读书时长、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向原告的微信好友展示的行为;腾讯深圳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证费666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体现民法典对互联网时代自然人人格权保护精神的案件。本案中,合议庭对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隐私的判断标准、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希望能够对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合理利用、强化隐私保护作出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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